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施工方案.rar

投稿: 张三皮 更新: 2021-02-0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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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12.1 一般规定 1.12.1.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1.12.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1.12.1.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12.1.4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   Ⅱ类总容量为500~1200万m3;   Ⅲ类总容量为200~500万m3;   Ⅳ类总容量为100~200万m3。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 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   Ⅱ级日处理量为500~1200t/d;   Ⅲ级日处理量为200~500t/d;   Ⅳ级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1.12.1.5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12.1.6 填埋物   1. 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 居民生活垃圾。
  (2) 商业垃圾。
  (3) 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 街道清扫垃圾。
  (5) 公共场所垃圾。
  (6) 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1.12.2 施工准备 1.12.2.1 填埋场选址   1.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划。
  (2) 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能性。
  (3) 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土石料条件。
  (4)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5) 洪泛周期(年)、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6) 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
  (7) 拟填埋处理的垃圾量和性质,服务范围和垃圾收集运输情况。
  (8) 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及规划资料。
  (9) 城市电力和燃气现状及规划资料。
  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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