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田示范区项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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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田示范区项目合同 建设单位: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建设农田示范区是国家惠及民生、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大 政策,示范区围绕十五字方针“涝能排、旱能灌、机能进、物能运 、产出高”进行建设。
为确保农田示范区顺利向省申报批复后如期 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建设示范区项目法人由坡头区农业局负责人担任;项目 沿线涉及各村委会所属村民小组简称甲方,工程项目经过招标, 中标单位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二、示范区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争取,项 目经费甲方不负责。
三、示范区项目建设排灌渠、公路、机耕路、水闸、行人桥 ,需用农田土地由乙方无偿出让,如有村民或村干部故意阻止, 乙方施工、造成项目的经济损失,由阻止方负责赔偿。
甲方农田 土地种植的任何农作物如在项目规划范围内,必须无条件自行处 理,不论占用哪一户农户的,均由甲方与农户协调,政府和乙方 不作任何赔偿。
四、跨自然村的土地调换与出让由甲方所在村委会负责协调 ;跨村委会的土地调换与出让由镇农业办负责协调。
五、乙方进场施工,甲方必须无偿提供场地作工棚、堆放场 和生活用房使用,同时负责乙方的用水、用电提供方便(电费由 乙方负责)。
六、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工程质量由中标监理单位负总责。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坡头镇农业办执 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失效 。
甲 方:坡头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签名): 乙 方: 法人代表(签名): 2011年3月 日 附件1: 村民小组农田示范区项目地名、位置、四至及面积 附件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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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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