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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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工程施工要符合质量规定要求 案情摘要 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 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 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 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 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 11月 16日发布的《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 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 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 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 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捐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等条款。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 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 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 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摘自:szce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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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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