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doc

投稿: 学流泪 更新: 2024-01-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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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 ,为工程勘察和设计管理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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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828   【实施日期】 19980828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 ,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勘察设计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 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 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相关的 活动。
  本规定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在建设条件约束下,运用 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 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未经批准的勘 察设计,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200 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所有住宅设计项目 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在我市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 计合同与成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投资200万元以下或者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 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 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5天内,将合同文本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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