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4-01-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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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效力应依法确认三门峡中院判决马建珉、李继华诉中建三局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5-07-1910:03:44) 张春生 赵振营 本案要旨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 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 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
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 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 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 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 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 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 通知,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
8月31日,义马 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
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 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
一、中建三局
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

二、驳回 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 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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