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4-01-08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欢迎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 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 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 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 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9.5KB
上传作者
大山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