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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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探 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探 作者 蔡 奕 [内容提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 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
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
本文拟从廓 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作一研讨,并对我国的相 关立法进行评介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诚实信用、先契约义务 [作者简介]蔡奕,1975年生,现为厦门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著述颇丰,参与 编著《宏观经济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学〉自学辅导》等著作,并在《国际贸易问 题》、《法学》、《经济法制》、《国际商务》、《江汉论坛》、《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译著四十余篇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 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 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 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院年报》学四卷 上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的损害赔偿》的论文,指出:“契约的缔结产生了 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的障碍被排除时,也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所谓契约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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