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4-01-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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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997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人承 包建设某工程,工程承包造价为91,860,000.00元,工程四层以下的竣工日期为1 997年12月31日,五层以上结构竣工日期,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乙公司在如约开工后,截至1997年12月,完成了四层以下及局部五层部分的工程 。
但是,由于甲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所需的大量后续资金,工程不得不全面停工。
1 998年1月,双方签订了停工协议,确认:由于资金问题,1997年12月31日工程全面 停工,五层以上施工日期由甲公司另行通知。
截至1999年10月8日,工程未复工。
为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负 责筹措资金,使工程早日复工,并由乙公司负责对停工后的现场进行保护及结构 外露钢筋的保护,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但直至2002年12月,工程仍未能复工。
甲 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600万元。
   2002年12月,为追索拖欠的工程款及损失,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 讼,要求裁决甲公司偿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损失61,999,767.00元,并请求对42,23 8,673.00元工程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仲裁诉讼中,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 本案所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003年12月,北京仲裁委对该案作出裁决,采信鉴 定机构认定的工程造价90776491.00元,支持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数额达35,160,4 91.00元,并支持鉴定报告中未予考虑的停工后护场损失部分,裁决甲公司支付 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及损失共计51,625,267.00元。
  【影响介绍】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工程,位于北京市某开发区中心,原计划为开发区的标志性建 筑。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因资金问题而全面停工。
停工的问题引起了有关政府部 门的关注,各方的努力协调,依然无法使工程恢复开工。
无奈之下,施工方乙公 司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了自身权益。
  【律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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