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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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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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
居住用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全局工作出发,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确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作为指导思想,严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起草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间,起草小组多次奔赴全国各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
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   问:《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   答: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
《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解释》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问:《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吗?为什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
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
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易于双方当事人认可,且标准明确,有利于人民法院判断掌握,亦可避免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使用费,加重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的弊端。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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