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部分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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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部分修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流出方):龙潭镇龙潭村和平组张春良、张春香 乙方(流入方):刘志杰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流转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坐落于龙潭镇龙潭村和平组刘志杰田上,瞿治寿田下。
二、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三、流转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出租的方式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用于养鸡散放养殖场地,为了便于还耕,只允许根据养殖实际需要建简易鸡棚圈舍和栅栏,不得建无法还耕的永久性房屋建筑。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每亩1000元流转费(即租金),亩数按照平方为一亩,据实测量,合计元,支付方式为年交,支付时间为每年元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2、租金随本村其他流转户价格涨调。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不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乙方如果需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余剩全额租金。
2、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征用该土地,若乙方有意继续经营,则应在保证让甲方享受到不低于当时征地补偿标准及享受当时征地的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况下,进行相关可行性协调;否则要以政府征用为主,乙方要立即进行地上建筑拆迁,并根据政府征地需要对土地进行平整和清理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貌,完成所有还耕工作,不得影响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相关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所有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均由甲方享受,地面建筑如当时有补偿政策可由乙方享受。
3、合同期限内或者到期后,乙方终止合同或不再继续经营时,乙方要立即进行地上建筑拆迁,并对土地进行平整和清理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貌,完成所有还耕工作,交还给甲方,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想继续承包,需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自己不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同等条件,甲方可以给予乙方优先承包。
4、在承包期内,甲方享受粮补并承担水费。
六、违约责任:该合同是经当地村委会及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由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七、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或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鉴证单位(盖章):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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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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