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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李志安发表于2009-5-620:42:00] 关于审理农村 建房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市人民法院罗菲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
但就我市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
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
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
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 合同效力 无效 有效 工程量 通过鉴定机构鉴定 按约计算工程量 工程款的支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 按约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 施工队不承担质量责任 施工队按约承担质量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无违约责任 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二,工程量问题。
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为合同的无效,工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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