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承担不利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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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讲的是与法律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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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原来的劳动用工制度将产生一些重大的转变。
企业要及时转变用工 观念、理顺劳动用工制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过去的企业用工中,经常存在不签订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此规 定,企业用工不签订面劳动合同,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非全 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面劳动合同,但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还是签订面劳动合同 为好,以免引起混淆。
《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是以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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