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答(45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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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答(45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 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 答:有权。
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
2、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过后承包人 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确定合 同价款? 答: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因为合同价款为实质性内容,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明确表明,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这并不是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 更,只是说如果对其进行变更之后,要重新备案。
3、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 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若承包人在14天内 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 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答:关键看签证内容。
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 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 变更价款,按《解释》1
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
4、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 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 答:视为没有约定。
实践中一般处理为: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可提 交鉴定单位,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
5、签合同时无图约,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发生结算争 议时,是依《解释》22条不予工程造价鉴定,还是依16条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以施工图纸据实计价。
无施工图纸的,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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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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