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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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 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 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 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
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 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等应当依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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