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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剧院新版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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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剧院新版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已由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同发改社会发【2010】第328号、同发改政务发【2015】65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拟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
2.2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29230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建设面积20865平方米,分四层和阁楼,主要有剧场、布景室、控制室、排演室、候场大厅、包厢、机房、灯光室、餐厅、休息厅等;地下部分建设面积83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机房、停车、储藏、更衣室、消音室及仓库等。
2.3招标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二次结构、精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和附属配套等总承包范围工程。
2.4建设地点:大同市御东文瀛西路西侧
2.5 资金来源:市政府筹集
2.6投 资 额:总投资约79783.1万元。本次招标工程工程费约为24200万元
2.7 计划工期 :730日历天
2.8 质量要求:合格
2.9招标编号:SXWC-2017-705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进行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报名地址:大同市政务大厅四楼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40、41号窗口,时间: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2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下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4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时 下午13:00-16:30时(北京时间)在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同市东信设计装饰大厦16层1616室)购买招标文件,同时递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资料三套;
5.1.1授权委托、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5.1.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1.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5.1.4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5.1.5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统一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三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到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7年8月9日 0 9时 00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地点为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同市御东新区政务大厅四楼)。
6.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招投标网》(http://www.dtjsgcjy.com)、《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http://www.sxbid.com.cn)上同时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招标代理: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城区迎泽街西口 地址:大同市东信设计装饰大厦16层
联 系 人:纪海军 联 系 人:常玉堃
电 话: 18103524994 电 话:0352-2892555 13934136789
电子邮箱:13994387070@139.com 电子邮箱:sxdtwcdl@163.com
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352-798212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29230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建设面积20865平方米,分四层和阁楼,主要有剧场、布景室、控制室、排演室、候场大厅、包厢、机房、灯光室、餐厅、休息厅等;地下部分建设面积83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机房、停车、储藏、更衣室、消音室及仓库等。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2)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对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答疑)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编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现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生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抬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联合体协议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计划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是指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3.4.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有效的工程规费费率标准复印件,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的企业证件可以不提供原件。
3.6.2“近五年完成的同类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和合同协议、工程接收证(工程竣工验收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3“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应附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技术职称证、上岗证件复印件,本工程项目班子应配备壹级班子,人员详见附表,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项目工程师具备建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项目班子人员有在建工程,不得再次投标。
3.6.4班子人员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如有变动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6.5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将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标委员会审查,并携带证件原件以备核验: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费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的企业证件可以不提供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及身份证;
(3)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及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
3.6.6入晋手续: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需在山西省住建厅网站“山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服务栏目中进行信息登记。
3.6.7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予以否决
3.6.8投标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投标人的施工业绩及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2)担任本项目的建造师业绩及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3)信誉、表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有时提供)。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函伍份;商务标函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技术标函正本叁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装订方式不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应分开装订。
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人再将投标函、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分别装入各自的外层密封袋,即投标函一包、商务标函一包、技术标函一包。
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在2017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3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4.1.4工程项目商务、技术部分。
4.1.5要求:商务、技术标函正、副本封面需加盖正、副本章、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密封在商务、技术标函的正、副本袋内。商务标函封面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1.6格式、字体、字号及纸号要求:
a、格式:商务、技术标函分封面、目录、正文三部分;
b、施工进度计划图不允许粘接。
c、纸号要求:统一用A4纸,网络图宽度同A4纸高度,长度不限。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宣读最高投标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委对投标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办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顺序由评委会评定得分前1名为中标候选人,若分数相同,由业主选定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10.7规定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投诉则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如有投诉,经查证后再行确定。本工程选取1个中标人。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6.3.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作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1)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不正常雷同现象的;
(2)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一致的;
(3)投标总报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对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指按市场价报价部分);
(4)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5)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有同一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前,须经大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备案章,否则无效。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价确定: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7.4.4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须征得业主面同意,且更换后项目经理的资格与业绩不得低于更换前项目经理的资格与业绩。
7.4.5中标人确定后,一周内项目班子与机械设备必须到位,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依评标结果顺序依次选取中标人。
7.4.6合同备案
订立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了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共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5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三)投标人资信20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
(一)理论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
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
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
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
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合成
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他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率)×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偏差率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四)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55-偏差率×100
三、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一)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 15 分。
(1)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1分
(2)关键部位施工方案:2分
(3)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1分
(4)冬雨季施工方案:1分
(5)降排水方案:1分
(6)夜间施工方案:2分
(7)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1分
(8)安全文明施工方案:2分
(9)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1分
(10)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2分
(11)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1分
2、保障措施 5 分。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 5 分。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二)评审要求
1、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要点。
2、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 60%-80%之间的任意比例(取整数),具体比例可以由招标人提前确定或者在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废标或最高分、最低分的,应当注明评审依据或理由,没有依据或理由的评审结果按无效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四、投标人资信20分
四、投标人资信 20 分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1、投标人良好记录(11 分)
投标人近 5 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 2 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 2 分、省级各加 1.5 分、市级各加 1 分;投标人近 2 年有管理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加 2 分、省级加 1 分、市级加 0.5 分;投标人近 1 年为省级优秀骨干企业的加 2 分,骨干企业的加 1 分;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记录的加 1 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2、项目经理良好记录(9 分)
项目经理近 5 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 2 分,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的得 1 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 2 分、省级各加 1.5 分、市级各加 1 分;项目经理近 2 年有良好个人方面评价的,国家级加 2 分、省级加 1 分、市级加0.5 分;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 1 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 2 分,扣到 0 分为止。
(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 1 分,扣到 0 分为止。
(二)评审要求
1、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的工程,不得低于本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50%。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各一项同类型工程,且项目不同,相同考核项只计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良好记录不重复计分。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资信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资信。
4、本办法良好记录是指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方面的良好评价。质量方面:质量奖、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方面: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管理方面: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企业、科技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施工工法;个人方面: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
5、本办法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7、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8、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五、汇总
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面阐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中标通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
1.1.1.3 中标通知: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
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
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
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
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
出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
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
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
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
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
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
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
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
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
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
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
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
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
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
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面请求后
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
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
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变更意向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
料。变更意向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
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
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
人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面答复承包
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
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 14 天内,根
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
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
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
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
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
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
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
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
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
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
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
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
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
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
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
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
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
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
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
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
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
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
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
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
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
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
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
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
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
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
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天前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4.承包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应在开工日期 天前到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合同中约定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约定
。
13.工程质量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力义务关系:
。
15.8.3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合同中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合同中约定 。
其他约定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 执行。
17.1.3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 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确定。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计量的其他约定:
。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 合同中约定 。
预付办法: 合同中约定 。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其他约定: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合同中约定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进度付款证和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合同中约定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合同中约定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的其他约定:
。
(合同协议编号:)1400002011000000
合同协议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号: ;
建造师注册证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备注: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2.甲供材料见工程量清单部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
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有效期
本责任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份数
本责任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发)
1、工程量清单
1.1 编制依据:
1.1.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1.1.2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1.1.3 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1.1.4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1.1.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1.1.6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1.1.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
1.1.8 其他相关资料。
2、最高投标限价
2.1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
2.1.1 《计价规范》;
2.1.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应的计价办法;
2.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2.1.4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1.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
2.1.6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2.1.7 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
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2.1.8 其他相关资料。
3、投标报价说明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
3.1.1 《计价规范》和《补充规定》;
3.1.2 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应的计价办法;
3.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1.4 本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修改文件;
3.1.5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3.1.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1.7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3.1.8 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1.9 其他的相关资料。
3.2 投标报价要求: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
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和《补充规定》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2.5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计算规则。《补充规定》中相关规定。
3.2.6 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此表为原《实施细则》中补充的,现《计价规范》和《补充规定》中均无此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投标报价时均应考虑,其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
3.3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应按山西省《实施细则》附录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补充规定》中
没有再补充这些表,《计价规范》中有综合单价分析表,其中包括主要材料明细。)
3.4.1 措施项目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4.2 措施项目中的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人报价时不得随意调整,其余可参照定额执行或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各分项成本。
3.5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定:
3.5.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不包括计日工金额。
3.5.2 暂估价分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项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此部分内容与《补充规定》中的说法略有出入。)
3.5.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或参照定额规定并计算计日工金额。(此部分内容与《补充规定》中的说法略有出入。且“自主确定综合单价”本身也包括了参照定额确定的这么一种情况。)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3.5.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5.5 规费和税金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经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的规费费率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5.6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5.7 投标总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5.8 工程量差异调整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2013《计价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款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应由招标人负责”。且在培训中进一步说明“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每个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修改,或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差异不得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并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原工程量清单或补充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即使按照施工图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4、其他补充说明
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封面)
项目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面)
项目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面)
项目
投标总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1页共1页
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汇总。
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工程暂估价。
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共 页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注;1 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编号、名称等
2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计“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造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1“计算基础”重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计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暂定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招标总价中。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
(此表为《补充规定》中用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
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
(此表为《补充规定》中用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计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价合计。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费 率 报 价 表
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汇总表
工程项目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工程名称:
注:本表中所列材料设备应仅限于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本表格可以按照同样的格式扩展。
第六章 图 纸(由招标人提供)
1.图纸目录
2.图 纸(另发)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
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
。
1.3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见附件A。
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
。
1.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6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
2.2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
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部分。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部分。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其他: 。
6.2文明施工
6.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2.2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
7.治安保卫
7.1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2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3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2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9.2材料代换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2.试验和检验
12.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2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3.计日工
13.1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
三、投标函
四、投标函附录
五、联合体协议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商务标函另外装订)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函另外装订)
八、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含资格审查材料)
八、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一
投标函附录二
承诺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在此声明,我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
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中标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凭证
五、联合体协议(如有)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包括: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降排水方案;夜间施工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
(2)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七、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部分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投标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部分项目情况表
(四)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七)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八)拟分包计划表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费计取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备注:1、类似项目指结构相同的工程。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和(或)合同协议、工程接收证(工程竣工验收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三)投标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和(或)合同协议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
序号。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登记表(施工)
年 月 日 编 号:
(八)拟分包计划表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 月 日
(九)其他资料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1、近一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附件1:
项目班子投标及中标备案要求
1、本工程项目班子按壹级配备(具体详见下表)。
2、项目经理为建筑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项目工程师须具备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项目副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3、项目班子人员中标备案时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相同。
4、项目班子备案前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应在山西省住建厅网站“山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服务栏目中进行信息登记,无法提供有效材料的将不予备案。
5、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备案地点:大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注:备案前先将《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登记表》电子版发送到办公邮箱:2739956691@qq.com,备案时需携带登记表原件、企业及项目班子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
后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退回时,请按上述资料退回。
我公司承诺上述资料是真实正确的,并愿承担如因上述资料填写错误而导
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汇缴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上注明该项目的“招标编号”。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请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单独递交招标代理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已由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同发改社会发【2010】第328号、同发改政务发【2015】65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拟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
2.2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29230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建设面积20865平方米,分四层和阁楼,主要有剧场、布景室、控制室、排演室、候场大厅、包厢、机房、灯光室、餐厅、休息厅等;地下部分建设面积83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机房、停车、储藏、更衣室、消音室及仓库等。
2.3招标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二次结构、精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和附属配套等总承包范围工程。
2.4建设地点:大同市御东文瀛西路西侧
2.5 资金来源:市政府筹集
2.6投 资 额:总投资约79783.1万元。本次招标工程工程费约为24200万元
2.7 计划工期 :730日历天
2.8 质量要求:合格
2.9招标编号:SXWC-2017-705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进行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报名地址:大同市政务大厅四楼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40、41号窗口,时间: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2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下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4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时 下午13:00-16:30时(北京时间)在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同市东信设计装饰大厦16层1616室)购买招标文件,同时递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资料三套;
5.1.1授权委托、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5.1.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1.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5.1.4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5.1.5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统一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三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到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7年8月9日 0 9时 00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地点为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同市御东新区政务大厅四楼)。
6.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即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招投标网》(http://www.dtjsgcjy.com)、《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http://www.sxbid.com.cn)上同时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招标代理: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大同市城区迎泽街西口 地址:大同市东信设计装饰大厦16层
联 系 人:纪海军 联 系 人:常玉堃
电 话: 18103524994 电 话:0352-2892555 13934136789
电子邮箱:13994387070@139.com 电子邮箱:sxdtwcdl@163.com
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352-798212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1.1.4 | 项目名称 | 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大同市御东文瀛西路西侧 | |
1.1.6 | 结构类型 | 钢筋混凝土 框架结构 | |
1.2.1 | 资金来源 | 市政府筹集 | |
1.2.2 | 出资比例 | 全额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 详细情况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工程,详细情况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企业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投标人、项目经理的施工业绩及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3、信誉要求:信誉、表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有时提供) 4、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壹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须具备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5、其他:本工程项目班子应配备壹级班子,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3.5.3,人员详见附表。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开标前15日 | |
1.10.3 | 招标人面澄清的时间 | 收到疑问后3日内答复 | |
1.11 | 分 包 | 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 |
1.12 | 偏 离 |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2.1 | 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有工程量清单、答疑或补漏文件(如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开标前10日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7 年 8 月 9日 09 时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下保证金形式:1银行保函2担保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是指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3转账(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拾万元(小于投资额的2%) 3、递交方式:开标前三日递交。 4、收款人名称: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北支行 6、开户账号:141000688018010024843 7、退还时间:在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退还方式:以电汇方式退还至投标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注:在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 |
|
3.5.3 | 近年完成的同类项目的年份要求 | 五年,竣工验收记录时间在开标日前 5 年内。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见招标文件正文3.7.3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评标:投标函伍份;商务标函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技术标函正本叁份、副本肆份; 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商务标函正本、技术标函正本)U盘形式存储,不予退还; 递交投标文件时,请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配备人员表、人员证件及人员身份证(注册人员须加盖注册章,非本单位证件须提供养老证明材料),省外企业需提供山西省建筑市场和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登记截图,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单独密封。 |
|
3.7.5 | 装订要求 | 所有投标文件装订方式不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应分开装订。但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地址:大同市城区迎泽街西口 招标人名称: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项目名称:大同市大剧院续建工程 招标编号:SXWC-2017-7054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同市御东新区恒安街政务大厅四层窗口)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是,退还安排:评标结束后退还部分副本。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
5.2 | 开标程序 | 见正文5.2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现场由山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大同终端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推荐中标候选人 |
R是 中标人:1名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合同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中约定 |
|
7.3.2 | 采用的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8.1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建质【2016】259号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的工程,不得超过本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50%。 | |
10.1.2 | 不良记录 | 不良记录是指“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 | |
10.2最高投标限价 | |||
最高投标限价 |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 1、公布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 2、公布内容: (1)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2)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价 (3)措施项目合计价 (4)其他项目费 (5)规费 (6)税金 3、要求: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4、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
10.3“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 |
||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要求 | ||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出示本人身份证,由评标委员会核验,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
10.7中标公示 |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
10.8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10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1监 督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和相关事项备案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监察部门的监察和指导。 | |||
10.12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3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3.1 |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10.13.2 |
资格后审: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经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需在开标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项目班子人员配备表、项目配备人员证件(注册人员须加盖注册章,非本单位证件须提供养老证明材料),省外企业需提供山西省建筑市场和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登记截图,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的企业证件可以不提供原件。 如投标人无法在开标时提供以上证件的原件,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13.3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高检会(2015)3号文】 | ||
10.13.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29230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建设面积20865平方米,分四层和阁楼,主要有剧场、布景室、控制室、排演室、候场大厅、包厢、机房、灯光室、餐厅、休息厅等;地下部分建设面积83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机房、停车、储藏、更衣室、消音室及仓库等。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2)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对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答疑)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编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现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生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抬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联合体协议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计划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是指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3.4.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有效的工程规费费率标准复印件,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的企业证件可以不提供原件。
3.6.2“近五年完成的同类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和合同协议、工程接收证(工程竣工验收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3“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应附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技术职称证、上岗证件复印件,本工程项目班子应配备壹级班子,人员详见附表,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项目工程师具备建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项目班子人员有在建工程,不得再次投标。
3.6.4班子人员必须在本单位注册,如有变动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6.5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将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标委员会审查,并携带证件原件以备核验: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费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的企业证件可以不提供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及身份证;
(3)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及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
3.6.6入晋手续: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需在山西省住建厅网站“山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服务栏目中进行信息登记。
3.6.7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予以否决
3.6.8投标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投标人的施工业绩及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2)担任本项目的建造师业绩及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3)信誉、表彰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有时提供)。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函伍份;商务标函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技术标函正本叁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装订方式不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应分开装订。
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内层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人再将投标函、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分别装入各自的外层密封袋,即投标函一包、商务标函一包、技术标函一包。
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在2017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1.3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4.1.4工程项目商务、技术部分。
4.1.5要求:商务、技术标函正、副本封面需加盖正、副本章、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密封在商务、技术标函的正、副本袋内。商务标函封面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1.6格式、字体、字号及纸号要求:
a、格式:商务、技术标函分封面、目录、正文三部分;
b、施工进度计划图不允许粘接。
c、纸号要求:统一用A4纸,网络图宽度同A4纸高度,长度不限。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宣读最高投标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委对投标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办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顺序由评委会评定得分前1名为中标候选人,若分数相同,由业主选定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10.7规定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投诉则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如有投诉,经查证后再行确定。本工程选取1个中标人。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6.3.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作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1)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不正常雷同现象的;
(2)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一致的;
(3)投标总报价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对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指按市场价报价部分);
(4)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5)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有同一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前,须经大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备案章,否则无效。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价确定: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7.4.4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须征得业主面同意,且更换后项目经理的资格与业绩不得低于更换前项目经理的资格与业绩。
7.4.5中标人确定后,一周内项目班子与机械设备必须到位,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依评标结果顺序依次选取中标人。
7.4.6合同备案
订立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了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共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规费计取证 | 具备有效的规费计取证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班子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6.3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分包计划 |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总报价 | 设最高投标限价: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
2.1.4 | 清标评审 | 算术性评审 |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形 成清标成果,按照规定进行修正并由投标人签字 确认。 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
|
单价遗漏 |
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 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
|||
重大偏差 |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 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
|||
不平衡报价 |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 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
错项 | 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 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55分 施工组织设计:25分 投标人资信:20分 |
||
2.2.2 |
投标报价 55 分 |
投标报价得分=55-偏差率×100 | ||
2.2.3(1) |
施工组织设计 25 分 |
1.施工方案 15 分 |
(1)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1分 (2)关键部位施工方案:2分 (3)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1分 (4)冬雨季施工方案:1分 (5)降排水方案:1分 (6)夜间施工方案:2分 (7)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1分 (8)安全文明施工方案:2分 (9)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1分 (10)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2分 (11)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1分 |
|
2.保障措施 5 分 | 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 |||
3.计划安排 5 分 | 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 |||
2.2.3(2) |
投标人资信 20 分 |
1.投标人良好记录 11分 | 投标人近 5 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 2 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 2 分、省级各加 1.5 分、市级各加 1 分;投标人近 2 年有管理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加 2 分、省级加 1 分、市级加 0.5分;投标人近 1 年为省级优秀骨干企业的加 2 分,骨干企业的加 1 分;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记录的加 1 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 |
2.项目经理良好录 9 分 |
项目经理近 5 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 类型工程得 2 分,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的得 1 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 2 分、省级各加 1.5 分、市级各加 1 分;项目经理近 2 年有良好个人方面评价的,国家级加 2 分、省级加 1 分、市级加 0.5 分;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 1 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
|||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 |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 2 分,扣到0 分为止。 (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 1 分,扣到0 分为止。 |
|||
3 | 评标程序 |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面评标报告。 |
||
3.1.2 | 废标条件 |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补 1 | 电子评标 |
1.采用电子评标,招标人应当提供与纸质招标文件一致的固化电子版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电子版招标文件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2.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应与电子版完全一致,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承诺、投标总价、联合体协议(如有)为扫描件,扫描分辨率不得大于 100dpi,其余部分不做要求。 3.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提交采用光盘形式密封递交。 4.电子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软件标 准和要求应当统一且采用通用接口。 |
||
补 2 |
投标人资信 认定依据 |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以同一工程的合同(协议)、中标通知(备案)、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其他现场出示的证明无效。 2.同类工程指结构相同的工程,并符合要求的层数和规模。 3.工程获奖和信誉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团体评选结果文件并在网上公告为准,其他证明无效。 4.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评审内容需要的证、证件的复印件应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 |
||
补 3 |
特殊情况处置 |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应确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没有授权的,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6.签定合同前,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停止其在山西省内一年投标资格;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的停止其在山西省内半年投标资格。 7.中标通知编号、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编号应当与招标文件编号一致,合同签定后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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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5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三)投标人资信20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
(一)理论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
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
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
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
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合成
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他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率)×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偏差率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四)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55-偏差率×100
三、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一)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 15 分。
(1)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1分
(2)关键部位施工方案:2分
(3)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1分
(4)冬雨季施工方案:1分
(5)降排水方案:1分
(6)夜间施工方案:2分
(7)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1分
(8)安全文明施工方案:2分
(9)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1分
(10)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2分
(11)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1分
2、保障措施 5 分。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 5 分。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二)评审要求
1、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要点。
2、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 60%-80%之间的任意比例(取整数),具体比例可以由招标人提前确定或者在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废标或最高分、最低分的,应当注明评审依据或理由,没有依据或理由的评审结果按无效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四、投标人资信20分
四、投标人资信 20 分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1、投标人良好记录(11 分)
投标人近 5 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 2 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 2 分、省级各加 1.5 分、市级各加 1 分;投标人近 2 年有管理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加 2 分、省级加 1 分、市级加 0.5 分;投标人近 1 年为省级优秀骨干企业的加 2 分,骨干企业的加 1 分;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记录的加 1 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2、项目经理良好记录(9 分)
项目经理近 5 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 2 分,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的得 1 分。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 2 分、省级各加 1.5 分、市级各加 1 分;项目经理近 2 年有良好个人方面评价的,国家级加 2 分、省级加 1 分、市级加0.5 分;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 1 分。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 2 分,扣到 0 分为止。
(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 1 分,扣到 0 分为止。
(二)评审要求
1、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的工程,不得低于本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50%。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各一项同类型工程,且项目不同,相同考核项只计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良好记录不重复计分。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资信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资信。
4、本办法良好记录是指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方面的良好评价。质量方面:质量奖、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方面: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管理方面: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企业、科技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施工工法;个人方面: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
5、本办法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7、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8、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五、汇总
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面阐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中标通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
1.1.1.3 中标通知: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
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
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
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
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
出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
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
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
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
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
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
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
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
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
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
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
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
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
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
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面请求后
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
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
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变更意向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
料。变更意向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
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
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
人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面答复承包
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
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 14 天内,根
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
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
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
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
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
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
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
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
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
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
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
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
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
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
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
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
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
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
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
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
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
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
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
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
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
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
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
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
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
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
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
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
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
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
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天前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4.承包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应在开工日期 天前到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合同中约定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约定
。
13.工程质量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力义务关系:
。
15.8.3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合同中约定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合同中约定 。
其他约定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 执行。
17.1.3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 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确定。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计量的其他约定:
。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 合同中约定 。
预付办法: 合同中约定 。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其他约定:
。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合同中约定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进度付款证和支付时间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合同中约定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合同中约定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的其他约定:
。
(合同协议编号:)1400002011000000
合同协议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号: ;
建造师注册证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 名 称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交货 方式 |
交货 地点 |
计划 交货 时间 |
备注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 名 称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交货 方式 |
交货 地点 |
计划 交货 时间 |
备注 |
2.甲供材料见工程量清单部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
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有效期
本责任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份数
本责任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发)
1、工程量清单
1.1 编制依据:
1.1.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1.1.2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1.1.3 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1.1.4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1.1.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1.1.6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1.1.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
1.1.8 其他相关资料。
2、最高投标限价
2.1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
2.1.1 《计价规范》;
2.1.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应的计价办法;
2.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2.1.4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1.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
2.1.6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2.1.7 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
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2.1.8 其他相关资料。
3、投标报价说明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
3.1.1 《计价规范》和《补充规定》;
3.1.2 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应的计价办法;
3.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1.4 本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修改文件;
3.1.5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3.1.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1.7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3.1.8 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1.9 其他的相关资料。
3.2 投标报价要求: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
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和《补充规定》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2.5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计算规则。《补充规定》中相关规定。
3.2.6 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此表为原《实施细则》中补充的,现《计价规范》和《补充规定》中均无此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投标报价时均应考虑,其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
3.3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应按山西省《实施细则》附录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补充规定》中
没有再补充这些表,《计价规范》中有综合单价分析表,其中包括主要材料明细。)
3.4.1 措施项目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4.2 措施项目中的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人报价时不得随意调整,其余可参照定额执行或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各分项成本。
3.5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定:
3.5.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不包括计日工金额。
3.5.2 暂估价分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项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此部分内容与《补充规定》中的说法略有出入。)
3.5.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或参照定额规定并计算计日工金额。(此部分内容与《补充规定》中的说法略有出入。且“自主确定综合单价”本身也包括了参照定额确定的这么一种情况。)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3.5.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5.5 规费和税金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经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的规费费率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5.6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5.7 投标总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5.8 工程量差异调整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2013《计价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款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应由招标人负责”。且在培训中进一步说明“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每个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修改,或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差异不得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并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原工程量清单或补充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即使按照施工图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4、其他补充说明
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封面)
项目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面)
项目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 询 人:
(单位盖章)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封面)
项目
投标总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1页共1页
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
暂估价 |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 规费 | |||
合计 |
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
暂估价 |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 规费 | |||
合计 |
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 | ||
2 | 措施项目 | ||
2.1 | 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其中:计日工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
4 | 规费 | ||
5 | 税金 | ||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计:1+2+3+4+5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 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本页小计 | ||||||||
合计 | ||||||||
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额 编号 |
定额项目名称 | 定额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和利润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和利润 | |||||||
人工单价 | 小计 | |||||||||||||
元/工日 | 未计价材料费 | |||||||||||||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材料费 明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暂估单价(元) | 暂估合价(元) | |||||||
其它材料费 | ||||||||||||||
材料费小计 | ||||||||||||||
2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计“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调整费率(%) | 调整后金额(元) | 备注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
二次搬运费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合计 |
注:1“计算基础”重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计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
2 | 暂估价 |
|
||
2.1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结算价 | -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价 | |||
3 | 计日工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
5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
|
||||
合计 |
|
暂定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合计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暂估(元) |
确认(元) |
差额±(元) | 备注 | ||||
暂估 | 确认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
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
(此表为《补充规定》中用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暂估单价(元) | 其中:计取规费的基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暂估价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差额±(元) | 备注 |
合计 |
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
(此表为《补充规定》中用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元) | 备注 | |
合价 | 其中:计取规费的基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实际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计(元) | |
暂定 | 实际 | ||||||
1 | 人工 | ||||||
人工小计 | |||||||
2 | 材料 | ||||||
材料小计 | |||||||
3 | 施工机械 | ||||||
施工机械小计 | |||||||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
总计 |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1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 |||||
2 | 发包人提供材料 | |||||
合计 | - | - | - |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费率 (%) |
金额 (元) |
1 | 规费 | |||
1.1 | 社会保障费 | |||
(1) | 养老保险费 | |||
(2) | 失业保险费 | |||
(3) | 医疗保险费 | |||
(4) | 工伤保险费 | |||
(5) | 生育保险费 | |||
1.2 | 住房公积金 | |||
1.3 | 工程排污费 | |||
... | ||||
小 计 | ||||
2 | 税金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 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
||
小计 | ||||
合计 |
费 率 报 价 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费用名称 | 取费基数 |
报价费率 (%) |
金额 (元) |
A 1 2 B 3 4 C 5 6 D 7 8 |
建筑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装饰和装修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安装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汇总表
序号 | 不可竞争费用名称 | 取费基数 | 报价费率(%) | 金额(元) |
A | 建筑工程 | |||
1 | 文明施工费 | |||
2 | 安全施工费 | |||
3 |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 |||
4 | 规费 | |||
B | 装饰和装修工程 | |||
1 | 文明施工费 | |||
2 | 安全施工费 | |||
3 |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 |||
4 | 规费 | |||
C | 安装工程 | |||
1 | 文明施工费 | |||
2 | 安全施工费 | |||
3 |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 |||
4 | 规费 | |||
D |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 |||
1 | 文明施工费 | |||
2 | 安全施工费 | |||
3 | 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 |||
4 | 规费 | |||
合计 |
工程项目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 额(元) | 备 注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其中:人、材、机费 | |||
1.1 | 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 ||
1.2 | 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 ||
1.3 | 安装工程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 ||
1.4 |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 | ||
合计 | |||
2 | 措施项目费 | ||
其中:人、材、机费 | |||
2.1 | 技术措施费 | ||
2.2 | 组织措施费 | ||
合计 | |||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品牌/厂家 | 规格型号 | 备注 |
注:本表中所列材料设备应仅限于承包人自行采购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本表格可以按照同样的格式扩展。
第六章 图 纸(由招标人提供)
1.图纸目录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2.图 纸(另发)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
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
。
1.3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见附件A。
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
。
1.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6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
2.2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
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部分。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部分。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其他: 。
6.2文明施工
6.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2.2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
7.治安保卫
7.1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2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3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2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9.2材料代换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2.试验和检验
12.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2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3.计日工
13.1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序号 | 规程、规范、标准名称 |
... |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
三、投标函
四、投标函附录
五、联合体协议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商务标函另外装订)
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函另外装订)
八、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含资格审查材料)
八、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
本授权委托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和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 <标段>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上述报价中,包括:
分部分项费RMB¥ 元
措施项目费RMB¥ 元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天(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担保。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和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 <标段>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上述报价中,包括:
分部分项费RMB¥ 元
措施项目费RMB¥ 元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天(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担保。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和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一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 条 款 |
约 定 内 容 | 备注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天 | ||
2 | 误期违约金额 | ( )元/天 |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款( )% | ||
4 | 提前工期奖 | ( )元/天 | ||
5 | 施工总工期 | ( )日历天 | ||
6 | 质量标准 | |||
7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 ( )元 | ||
8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10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 | ||
11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 | ||
12 | 保修期 | 依据保修约定的期限 |
投标函附录二
承诺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在此声明,我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
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中标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凭证
五、联合体协议(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
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
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包括: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降排水方案;夜间施工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
(2)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七、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部分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投标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部分项目情况表
(四)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七)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八)拟分包计划表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和(或)合同协议、工程接收证(工程竣工验收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三)投标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 注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和(或)合同协议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
序号。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登记表(施工)
年 月 日 编 号:
施工企业 | (公章) | 资质等级 | ||||||||||||||||||
详细地址 | 电 话 | |||||||||||||||||||
驻同地址 | 电 话 | |||||||||||||||||||
法定代表人 | 手 机 | |||||||||||||||||||
项目经理 | 手 机 | |||||||||||||||||||
投标项目 | 结构/层数 | |||||||||||||||||||
投资总额 (万 元) |
资金来源 | |||||||||||||||||||
工期日历天 |
投标报价 (万元) |
|||||||||||||||||||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 | ||||||||||||||||||||
岗 位 人员 |
项目经理 | 项目副经理 | 项目工程师 |
施 工 员 |
技术员 |
质 检 员 |
安全员 |
材 料 员 |
定额员 | 机械员 |
预算员 |
劳资员 | 统计员 | 总人数 |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一类 | 一级资质 | 1 | 1 | 1 | 3 | 1 | 2 | 1 | 2 | 1 | 1 | 1 | 1 | 1 | 17 | |||||
二类 | 二级以上 | 1 | 兼 | 1 | 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兼 | 12 | |||||
三类 | 三级以上 | 1 | 兼 | 兼 | 1 | 1 | 1 | 1 | 1 | 兼 | 兼 | 兼 | 兼 | 兼 | 6 | |||||
备注 | ||||||||||||||||||||
(六) 项目经理简历表
本表后附项目经理资信业绩复印件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专业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 质量 | ||||||||||
(七)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本表后附技术负责人资信证件复印件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 质量 | |||||||
|
序 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 月 日
(九)其他资料
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1、近一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附件1:
项目班子投标及中标备案要求
1、本工程项目班子按壹级配备(具体详见下表)。
项目经理班子必设岗位及花名 | |||||||||||||||
岗位 人员 |
建造师 (项目经理) |
项目副经理 | 项目工程师 |
施 工 员 |
技术员 |
质 检 员 |
安全员 |
材 料 员 |
定额员 | 机械员 |
预算员 |
劳资员 | 统计员 | 总人数 | |
一类 | 一级资质 | 1 | 1 | 1 | 3 | 1 | 2 | 1 | 2 | 1 | 1 | 1 | 1 | 1 | 17 |
二类 | 二级以上 | 1 | 兼 | 1 | 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兼 | 12 |
三类 | 三级以上 | 1 | 兼 | 兼 | 1 | 1 | 1 | 1 | 1 | 兼 | 兼 | 兼 | 兼 | 兼 | 6 |
3、项目班子人员中标备案时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相同。
4、项目班子备案前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应在山西省住建厅网站“山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服务栏目中进行信息登记,无法提供有效材料的将不予备案。
5、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大同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备案地点:大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注:备案前先将《投标人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登记表》电子版发送到办公邮箱:2739956691@qq.com,备案时需携带登记表原件、企业及项目班子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
附件 | |||
名 称 | 内 容 | 备 注 | |
招标项目名称 | |||
招标编号 | |||
投标单位名称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银行汇票( )支票( ) | 后附凭证 | |
汇款人名称 (和交款单位一致) |
|||
账号 | |||
开户行 | |||
汇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汇出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后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退回时,请按上述资料退回。
我公司承诺上述资料是真实正确的,并愿承担如因上述资料填写错误而导
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汇缴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上注明该项目的“招标编号”。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请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表》单独递交招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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