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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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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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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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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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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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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深度要求。
--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训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杨允立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郭和平、陈姑、沈朝辉、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 建筑电气部分:刘迪先、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崔长起、涂正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没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
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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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深度要求。
--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训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杨允立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郭和平、陈姑、沈朝辉、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 建筑电气部分:刘迪先、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崔长起、涂正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没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5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
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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