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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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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时间: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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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KB
文件类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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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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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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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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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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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是指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祥云县为1000万元以上、其余10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重要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临街、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中以下建设项目的"一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一)中央、省、州属建设项目; (二)房地产及其他项目。
滇西中心城市框架范围内的县市: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游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决策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专家审查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组织和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国家、省、州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行政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
(一)按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第9号公告)要求报送; (二)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除须按上款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外);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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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是指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祥云县为1000万元以上、其余10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重要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临街、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中以下建设项目的"一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一)中央、省、州属建设项目; (二)房地产及其他项目。
滇西中心城市框架范围内的县市: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游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决策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专家审查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组织和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国家、省、州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行政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
(一)按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第9号公告)要求报送; (二)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除须按上款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外);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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