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久久建筑网(m.kkreddy.com)致力打造一个专业的建筑学习分享平台! | 用户登录 免费注册 | 投诉举报 帮助 | 会员中心 | 上传资料 |

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doc
资料评价:
☆☆☆☆☆
生成时间:
2021-08-21
下载权限:
免费会员
文件大小:
30.5KB
文件类型:
.doc
浏览次数:
2
建筑论坛:
上传会员:
花非花
所属栏目:
专业资料
下载地址:
资料是由会员“花非花”上传到本平台,如有不妥请联系客服。违规侵权投诉
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
欢迎下载!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
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
第十四条 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
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
欢迎下载!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第九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
第十一条 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村镇规模、发展方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绿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布局;近期建设计划等。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
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现有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
第十四条 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或以公路作为镇内道路。
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
本类栏目导航
热门推荐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