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doc
内容介绍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 政发〔2011〕25号)精神,决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税金进行调整。
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 不同进行税率调整。
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 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计费基础见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5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 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 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16KB
上传作者
句句经典
文件类型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