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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7〕53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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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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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07〕53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7〕537号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 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 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和使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 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建筑工 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 底的编制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和使用另有规定的,遵 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 标底的编制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标底。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登记在标底编制单位 的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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