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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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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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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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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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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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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 布的《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6日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 下室)。
第三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 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 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 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 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 学校、医院、车站等人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 布的《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6日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 下室)。
第三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 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 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 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 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 学校、医院、车站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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