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节能篇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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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节能篇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误做商业用途。欢迎下载!
《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 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规范“节能篇( 章)”的编制及审核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运工程基建项目和主机功率500Kw以上的各类新建及 购置船舶,交通行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节能篇(章)”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和《水运工程设 计节能技术规定》、《新建及购置船舶节能技术规定》等相关节能技术 标准规范。
第二章建设工程“节能篇(章)”的编制及审核
第四条 建设工程“节能篇(章)”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专人负 责编写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能源消耗概述:主要耗能工序及设备;年耗能总量;供能规 模及来源;
2、工程项目能耗水平分析:计算出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及主要工序能 耗指标;新建工程依工程情况与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相对比;改、扩建 工程应有工程进行前后能耗指标的分析比较;
3、节能技术及可行性分析:耗能设备选型依据;主要工序流程采取的 节能技术、新工艺及其可行性分析;
4、主要节能措施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第五条 年耗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及其以上(下同)的工程项目须经交通部授 权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建设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 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以《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及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 范为依据,对所评估的工程项目能源利用和耗能设备选型的合理性、 先进性及节能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 齐全的评估资料后20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构的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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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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