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2009.08.31.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4-01-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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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2009.08.31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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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设发〔2009〕218号  浏览次数: 2342发布时间:2009-9-4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经广 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各地市专家论证后,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 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 ,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DB33/1036- 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 -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 II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
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 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 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 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 (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 )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 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 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 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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