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_节能 [沪建交〔2006〕765号].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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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_节能[沪建交〔2006〕765号](2008-08-0520:41:19)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2006年12月01日 沪建交〔2006〕76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综合指标计算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进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
(一)居住建筑
1、屋顶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
4、无外遮阳措施的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其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3。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4%,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2、当低层建筑因体型系数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屋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6W/(㎡.K)。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8W/(㎡.K)。
(3)各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4款和第5款的要求。
7、进行围护结构节能动态计算时,应当以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其中:
(1)多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
(2)低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3)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外,还应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4)参照建筑确定的原则是: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型系数和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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