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1-08-1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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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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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切实做 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 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 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 要求落到实处。
要在2009年2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 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 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 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法 规(规章),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 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鼓励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 用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 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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