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规定.doc

投稿: 随风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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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规定 ,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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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08]第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本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筑节能现场推进责任。
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交底、建筑节能开工条件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以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审图业务的委托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检测业务和能效评估业务的委托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设计。
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影响节能效果的变更要求应进行重新计算后,出具设计变更修改图,并建立设计变更档案,设计变更仍应满足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出具设计合格证明文件并签署验收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按规范规定对节能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四)节能材料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按规定办理节能材料备案手续,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防伪核验单,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节能材料的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
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
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
  (六)审图机构应按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对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出具审查复核证明。
  

二、完善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管理。
  (一)用于墙体节能分项工程的节能材料(系统)应经备案后方可使用。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对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予以公示。
  (二)墙体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企业内部试验室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作为墙体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的条件。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对经备案的节能材料(系统)实行一年1~2次的监督抽查。
  

三、加强施工方案编制质量控制,强化施工事先策划。
  (一)工程开工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建筑节能施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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