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讲座(金孝权).doc

投稿: 随风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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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筑节能讲座(金孝权)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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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讲座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金孝权 讲座主要内容

一、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二、技术标准 *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

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

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 *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 *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 *

2、《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22-2006 *

7、《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检测与评定规程》DGJ32/TJ90-2009 *

8、《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TJ88-2009 *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 *

10、《外墙外保温层构造检测技术规程》待批 *1

1、《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待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点 *

1、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

2、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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