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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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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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 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中间验收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的,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068号)要求,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后分别报送土建和设备监督部门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三、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并通知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妥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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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
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
附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核查记录表(一)(建筑围护结构) 附表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核查记录表(二) (建筑设备安装部分) 附表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一)(建筑围护结构部分) 附表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二)(建筑设备安装部分) 附表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建筑围护结构部分) 附表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二)(建筑设备安装部分) 附表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一)(建筑围护结构部分) 附表八: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二)(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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