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暂行规定.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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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暂行规定 ,金华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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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暂行规定 (讨论稿)   。


第一条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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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及金市建综(2006)163号文件"金华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后(2006年7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工程),其节能工程必须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并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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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方能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节能工程相关资料应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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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检查(查施工图及其设计变更联系单是否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节能工程产品与材料质量检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节能工程资料核查以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现场实测组成,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见附表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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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以联系单形式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且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2.节能材料的主要性能应按本规定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复试结果报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
  3.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由墙体、屋面和门窗的检验批及其隐蔽工程验收组成,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应按《导则》、《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等相应规范、标准执行,无国家、省和行业规范或标准的按节能材料相应企业标准执行。
  4.应提供《节能工程资料核查表》(见附表3.0.8)所列的资料。
  5.建筑物围护结构现场实测包括保温层的厚度δ检查和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拉拔试验),现场粘结强度试验须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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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合格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检查符合要求。
  2.节能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合格。
  3.施工质量检查(墙体、屋面、门窗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符合要求。
  4.资料检查符合要求。
  5.建筑物围护结构现场实测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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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当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节能标准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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