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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09〕302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和监理单位,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强化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委制定了《舟山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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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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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施工合同批号的施工标段;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体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一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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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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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设计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及设计修改图(含变更联系单)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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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过程中,设计文件变更凡涉及下列内容时,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改变建筑节能工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 (二)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三)对建筑局部进行深化设计; (四)改变空调系统及节能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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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手续时,应提交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设计修改图(含变更联系单)。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改变节能设计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设计图或变更联系单提供给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质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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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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