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办法.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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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筑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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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筑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办法   。


第一条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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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评选范围:各建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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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省及市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政策,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在相关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培训和科研、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在执行标准规范、建筑节能工程及试点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成绩突出,尤其在部、省、市建筑节能检查中表现突出。
  

2、建设(房屋开发)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方针和规定;所建设、开发的工程(住宅小区)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以上;所建设、开发的工程(住宅小区)积极应用太阳能产品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且使用的材料及产品手续齐全、质量可靠。
  

3、设计及审图单位。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政策、方针和规定;依据建设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或审查,符合设计或审查要求,所设计或审查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或审查。
  

4、建筑施工企业。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政策、方针和规定;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所承建的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合格;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手续齐全,质量合格。
  

5、工程监理企业。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政策、方针和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标准和规范,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认真开展监理工作,监理的工程项目达到50%节能建筑标准以上;监督现场使用的材料及产品手续齐全、质量可靠。
  

2、政府建设主管机关及其部门。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政策、方针和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认真管理、严格监督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管理监督的工程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以上,或保持全地区、全系统建筑节能领先水平,实现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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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选方式   此次评选采取推荐和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评选20个以内优秀单位(设计和图审单位3个、施工单位4个、建设单位4个、监理单位2个、生产企业3个、节能管理部门4个),由市节能办提出推荐单位名单(在2009年建设部节能检查中表现突出的优先),报市住建委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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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报程序   由单位申请(填写申报表),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推荐(或各区县建委初审),市建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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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宣传表彰。
  获得建筑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市建委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牌证,获奖单位可在宣传资料和媒体上进行宣传;符合省级评选条件的,优先推荐省级先进单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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