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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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第一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
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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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2009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报建项目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尚未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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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根据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对本规定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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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烟台市建设局委托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指导及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节能检测的备案工作,具体负责市中心区(莱山区、芝罘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合理规划、配置检测资源的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节能检测资格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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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开展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并取得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证明,方可在备案证明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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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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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本规定要求,制定建筑节能检测计划,填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复验计划表》(附件),并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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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和业务许可范围内,严格按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开展相关的节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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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测样品留样制度,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检测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项目上报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应加强对节能检测资料的抽查,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应包含节能质量检测的内容,凡节能检测达不到规范及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复验批次及检测内容
一、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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