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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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9]1415号 ,建筑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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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Z15062009038199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11月26日 名称: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号:穗建技[2009]1415号 主题词:城乡建设民用建筑节能通知 穗建技[2009]1415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建科字[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字[2009]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充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建筑能耗也在不断增加,建筑节能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条例》对《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的主体及责任、民用建筑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增强了推进建筑节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2009年5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6月份各地节能宣传周营造氛围,并将《条例》宣传、学习纳入宣传周活动内容,为《条例》执行创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单位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要重点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
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
要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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