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站建筑节能规定.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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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站建筑节能规定 ,市站建筑节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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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08]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   现将《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建委季良副主任、科技节能处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5月5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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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将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


第四条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


第五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必须按照65%节能标准修改设计并实施。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工程中应用的外保温系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和市建委备案证明的不得使用。
  。


第七条外保温工程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其施工验收资料应由生产厂家签字盖章,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


第八条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


第九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后,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场复验。
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验项目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二)检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第十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阳光曝晒。
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管道、消防梯等应固定于基层上,其固定件与保温材料结合处应做好密封处理,确保水不会渗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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