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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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欢迎下载!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2010年5月27日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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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村村民个人建设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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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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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国土、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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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筑节能的政府示范和考核)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并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交通委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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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   。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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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项目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民用建筑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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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制定)   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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