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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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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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行建筑部品、产品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列》(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广应用。
  。


第五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协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并会同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
  。


第六条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筑门窗企业生产、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建筑门窗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性能标识。
  。


第七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应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检验   。


第八条申请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并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识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三)有效期内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


第九条初审合格后,企业直接委托标识实验室对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按照委托协议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提交省建设科技协会。
标识实验室应对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标识的产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scjst.gov)上公示,15日内无异议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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