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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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含全文。欢迎下载!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浙建〔2011〕04发布时间:2011-9-6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 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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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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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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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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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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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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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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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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