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57号关于节能的文件.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1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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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57号关于节能的文件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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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2011-5-2510:18:16 *点击率:47 渝建〔2011〕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要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将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节能材料应用时应具有国家、行业或重庆市发布的相应技术标准,对无技术标准的材料应用,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幕墙式建筑的幕墙热工参数取值可参照《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执行,但需提供相应计算过程。


三、车库不纳入节能计算。


四、对《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附表简称50%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附表简称65%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见附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表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 序号 标准 条文 说明 1 50%标准 65%标准 4.1.6条、4.1.8条、4.2.3条、4.2.7条、4.2.11条、4.2.12条、4.2.13条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执行,若因非正常情况无法执行的项目应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2 50%标准 65%标准 4.1.5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5%)。
1)居住建筑(含居住建筑中的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耗能房间或大于5m2的储藏室等无法满足外窗可开启面积要求时,可不执行,但应采取其他通风措施,满足标准对通风季节的通风要求; 2)居住建筑中的地上物管用房、社区用房等耗能房间应执行; 3)含跃层的居住建筑,与客厅相通的楼梯间应为耗能房间,该楼梯间可不执行; 4)当封闭阳台纳入建筑节能计算时,视为耗能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按封闭阳台可开启的全部透光外窗面积计算;当封闭阳台不纳入节能计算时,可开启面积按封闭阳台内的可开启透光阳台门(窗)面积计算。
4.1.5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
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轴线面积比计算包含非耗能房间。
3 50%标准 65%标准 4.2.12采暖、空调房间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的热阻不应小于1.2㎡?K/W 土壤的热工参数不纳入节能计算。
4 50%标准 65%标准 4.2.8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非透明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应按外窗要求执行。
5 65%标准 4.3.5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 对别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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