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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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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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在审批、核准或者规划报建前,对民用建筑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节能标准的评估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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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
第四条按照民用建筑项目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三)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登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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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列为节能评估项目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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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列为节能登记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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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应当由该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三、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办理程序 。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填写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4.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5.项目建筑节能情况。
6.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效能指标情况。
7.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8.其他与项目节能有关的内容。
(二)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备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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