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
内容介绍
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立项、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协调及管理工作; 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参与建设中期检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为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加强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明确我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一. 本程序适用于列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工程。
二.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立项、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协调及管理工作;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参与建设中期检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四. 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即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新建的公建单体工程不宜小于5千平方米;住宅小区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
改、扩建的单体工程可以适当放宽;即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优先考虑。
3.采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优先选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技术产品,并符合推广要求;不得采用列入部、省限止、禁止或淘汰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4.节能设计方案应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同时满足下列5项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中2项(含2项)以上的应用: 1).严于标准要求的新型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地面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空调制冷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5).其它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显著的四新成果。
五.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一);
2.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3.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4.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六.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1.申请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和建筑节能的试点规划进行初审,初审后报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立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筑节能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3.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8.0KB
上传作者
闹钟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