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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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办法,新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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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保障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加强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完善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特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保障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加强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完善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对《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1917号)进行修订。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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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第二章节能评估             。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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