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汇总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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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汇总 第
一、能评机构的确定和申请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在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专职能评人员并且参加过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其中具有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第
二、能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在从事能评活动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能评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评估工作业绩报告。
(七)省发改委委不定期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八)能评机构应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九)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发展改革委发现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评估质量差等情况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机构开展能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能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发展改革委备案:
1、机构分立或合并;
2、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能评人员变动;
3、办公地址变更。
(十二)省发展改革委对能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公布的能评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
第九条的要求提出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对能评机构的两年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通过评估的能评机构重新向社会公布。
(十三)能评人员应定期接受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及时掌握国家和省的节能政策和相关要求,不断提高节能评估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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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备案程序 (十四)按照自愿原则,节能服务机构向所属市(地)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地)发改委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发改委。
(十五)节能服务中介机构、节能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备案证,撤销证的单位再不得从事此前业务:
1、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证的;
2、转让或者出借备案证的;
3、转包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监测等服务项目的; (十六)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十七)服务质量低,服务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
第四章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收费标准 (十八)能耗指标及分析 1.1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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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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