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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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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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   (五)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原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八)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发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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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市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社会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费用从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社会投资项目评估费用从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
节能评估机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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