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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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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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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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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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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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业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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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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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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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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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市节能规划统一编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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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   (二)监督检查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举报;   (四)依法查处企业节能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的专项论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省和市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或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情况;   (三)企业节能资金合理使用的情况;   (四)企业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报送备案的情况,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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