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节能管理办法.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8-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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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管理办法 ,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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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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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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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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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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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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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   。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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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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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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