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发.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1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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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固定 资产 投资 节能评估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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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发布时间:2011-02-0116:53:00  来源:法规处 【字体:大中小】 本文被阅读次数:129 【打印PRINT】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抓好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报告表)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前两项规定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要求和深度,以及节能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分别按照6号令的附件

1、附件2和附件3的格式文本执行。
  。


第六条达到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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