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doc

投稿: 心碎了 更新: 2021-08-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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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辽宁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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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及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为做好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和 节能评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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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是指在辽宁省省内设立的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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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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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标准   。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具有专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能、电力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业绩不少于10个;   (六)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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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程序   。


第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织机构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通过后下发备案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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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有效期   第十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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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节能评估文件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其备案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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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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