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投稿: 随风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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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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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文件 辽企财[2007]47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经委: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加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
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
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
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
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工作内容的补助和奖励。
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金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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