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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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1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办法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日印发 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本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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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石景山区节能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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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主管。
区发改委负责确定节能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项目的申请、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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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取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应当通过自主申请、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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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合理计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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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持项目范围和方式 。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对以下节能项目给予支持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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