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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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欢迎下载!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
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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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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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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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称号授予以及能耗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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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技术先进、本地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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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技术与产品: (一)外墙保温隔热、屋面节能和地面、楼板及楼梯间隔墙节能、门窗节能、建筑遮阳等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供热制冷系统、热水供应、能耗监测、智能控制和建筑设备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与产品利用; (四)自然通风、采光和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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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报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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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单独或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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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立项。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除专项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住宅类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 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五)选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目录,并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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